2021年6月25日,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平路集中区的黑龙江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台在用10吨门式起重机,未提供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维修保养记录和设备档案,无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